您听说过“特许经营”吗?“特许经营”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连锁加盟”。那您知道特许经营“冷静期”是怎么回事吗?简单来说,就是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近日,市一中院发布《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许经营案件审判白皮书(2018-2020)》,法官对这一制度,以案释法进行了详解。
“冷静期”是特许经营领域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是指特许经营合同应当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据白皮书显示,在2018年审结的案件中,该情形未在任何一起案件中出现;而在2020年审结的案件中,该情形的比例已经达到26.45%。在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被特许人以特许人违反“冷静期”规定为由提出的诉请被支持的比例高达77.78%。
比如,在一起案例中,2019年10月12日,原告蒋某某与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并于同日与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培训及运营管理服务合同》。当日,原告蒋某某分别向被告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品牌授权费及运营服务费。2019年10月14日,蒋某某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的工作人员发送了《解除合同申请》,但二被告一直未返还相关费用。后蒋某某起诉请求二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费用等。
法院认为,原告蒋某某在合同签订后两日内即通过微信向二被告的工作人员发送了要求解除合同的申请,该方式可以认定为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蒋某某在利用特许人相关品牌、技术、经营资源进行经营活动之前,提出解除涉案合同,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关于在“冷静期”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原告有权解除涉案合同。法院据此判决解除涉案合同,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品牌授权费及运营服务费等。
被特许人在“冷静期”内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是一项法定权利,特许人不能任意限制或剥夺。但是,有的特许人“不厚道”,合同中不约定“冷静期”,打官司时又说自己签的不是“特许经营合同”,那怎么办?
在另一起案例中,徐某某与某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签订了《某品牌薯条协议书》,约定该餐饮公司与徐某某开展薯条店经营运营合作,该公司向徐某某提供开展合作需要的核心技术资料、经营管理及市场运营等理论培训、店铺选址评估、带店指导等服务;徐某某支付技术培训、核心资料、运营指导、市场推广指导等各项费用;合同中未约定“冷静期”条款。徐某某于签订协议当日交付了相关费用,但之后未实际开店经营。随后,徐某某向该餐饮公司发函要求解除涉案协议,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协议、返还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与徐某某之间的约定符合特许经营法律法规对此种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应认定原被告系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关系。徐某某在支付涉案费用后并未经营,其未实际利用被告公司的经营资源,故徐某某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冷静期”的规定。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确认涉案协议解除,并判令被告公司返还费用。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涉案协议系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而非特许经营合同,徐某某不享有单方解除权。
一中院在二审中补充查明涉案协议中约定有与统一的管理模式、统一的经营模式、统一的形象标志、统一的产品或服务渠道等相关的内容,而未载明与商标内容、许可期限或方式等相关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协议不具有商标许可使用的特征,不属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而从前述查明的涉案协议内容可以看出,其完全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一中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有效规制了特许人逃避法律义务的行为,有力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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